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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8-2-22 15:06:08  发布者: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由县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县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县卫生局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医疗管理职能,均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担。
(二)划出的职能
1、原县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2、原县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县卫生局承担。
3、原县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强化的职能
1、开发劳动力市场,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城镇待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2、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全县劳动力资源素质提高。
3、加大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力度,依法管理社会保险,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增强社会保障和抗风险能力。
4、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政策和法规在全县的贯彻执行,积极主动化解社会矛盾。
(四)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县属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管和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政策规定,改由企业依据国家制定的适用于各类企业的奖惩职工的基本准则,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劳动关系.
4、将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标准的拟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县劳动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县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县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措施,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贯彻促进全县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落实国家政策性安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的有关工作;规划、引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管理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管理全县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来汶就业工作。
(四)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和完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办法;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计划,指导用人单位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负责技工学校在我县招生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措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负责技能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申报;负责职工教育基金的征缴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鉴证,负责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保障信访工作,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组织实施劳动保障年检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制度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实施全县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规范、规则;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六)制定全县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管理的措施;贯彻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落实职工最低工资收入标准,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贯彻落实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县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贯彻落实全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基本政策,管理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贯彻全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认定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指导城镇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全县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八)负责全县劳动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县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保障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九)负责全县劳动保障领域的对外业务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组织推动有关劳动保障领域的宣传、调研和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十一)协调省、市驻汶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5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拟定全县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局承办的全县劳动保障工作的政策规定文字起草工作;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负责机关文秘、信息、宣传信访、档案、保密、接待、机要通信、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督查督办、会议组织等工作;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保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劳动保障法规的宣传普及和咨询工作;负责局机关所属单位的党群、人事、政工、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局各股室和局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的拟定、考核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管理县级劳动保障事业经费;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管理局机关收支和局属国有资产;对局属单位财务收支、资金管理、运用及其效益实施审计监督;负责局机关财务报表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劳动工资福利股
拟定全县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编制、申报、下达使用农村劳动力和政策性安置计划;贯彻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办法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审核县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审批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增量,核定审批企业工资调整方案;管理“三资”企业工资分配工作;参与县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和国家、省、市级企业劳动模范推荐工作;组织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劳动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负责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完成领导艺术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职业技能培训股
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指导全县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职工职业技能与工资待遇挂钩及奖励政策、规定、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措施;负责审核、管理就业培训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负责征缴职工教育基金并参与管理;指导全县技工学校招生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管理工作;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负责全县职业技能开发的统计年报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的工作。
(四)就业社会保险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城乡就业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落实国家政策性安置计划和调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的有关工作;负责管理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介绍机构;贯彻落实劳动预备制度,管理指导劳务输出工作,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有序流动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管理全县公民出境就业和“农转非”的审批工作;拟定全县社会保险及补充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各项社会保险社会统筹办法、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基金管理办法;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和预决算情况进行审核;拟定各项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核手续,输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的有关事项;拟定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和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监督检查定点医院、定点药店贯彻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组织实施企业工作认定、等级鉴定,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落实劳动争议政策、规则,依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及时调查取证、调解、仲裁;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拟定全县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鉴定实施办法;负责劳动合同鉴定和集体劳动合同的审查工作;负责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突发事件;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承办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的工作。
县劳动监察室(县劳动监察大队)主要职责:
研究拟定全县劳动监察的政策规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县各类企业及省市属驻汶单位和劳动者有关劳动纪律、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劳动监察的统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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