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县计划委员会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二)强化的职能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煤炭开采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活和我县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土地、矿产资源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我县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
(三)监督检查乡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负责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查处各类违法案件,负责行政复议。
(四)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农田保护,指导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工作;组织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五)贯彻实施国家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县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
(六)拟定全县有关土地市场、土地资源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全县土地定级估价。
(七)承办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有关事项的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审批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承办探矿权的审核、报批事宜;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证审批登记;依法参与开办矿山的立项审核,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承办对外合作区块的依法审核、报批事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九)监督管理国家、省、市和县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矿产资源、土地资源费的征收、管理使用的有关工作。
(十)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宣传教育,指导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业务培训;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界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设4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挂政工、财务股牌子)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管理制度制定、文秘、档案、信息、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保密、保卫、督办、后勤服务及有关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得要会议的组织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党群、人事、计划生育、劳动保障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教育工作;负责对国家、省、市和县政府拨给的地勘费、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管理;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用地股
编制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定全世界人民县土地开发整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审核乡镇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办建设项目上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有关事项的预审工作;参与报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承办报国务院、省、市政府批准的农地地转用、征地和土地开发的审查、报批工作;监督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土地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地籍管理办法,拟定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及权属管理办法,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全县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工作;负责地籍信息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矿产资源管理股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县政府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参与审核开办矿山产项报告;依法进行矿区范围划定、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登记;依法调处有关采矿权争议、纠纷;组织开展矿山年度检查工作,对矿山“三率”指标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负责矿产品运输营销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收缴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执法监察股(挂执法大队牌子)
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拟定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登记、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采矿权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承办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名。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纪检、工会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县国土资源对乡镇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行业务领导。
(二)在河道内开采砂石、沙金先由水利部门批准,并发放开采许可证,征收管理费;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水利部门规定的开采范围和开采限量,办理开采许可证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关于“四荒”治理开发管理问题,县国土资源局制订治理开发规划,搞好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有关管理工作。